【案例分析1】
S公司8月12日向其客戶A公司寄出一份商品目錄,介紹了S公司經(jīng)營的各式男女手套,并附有精美的圖片。8月20日A公司回電表示對其中的貨號為308A,309B,311B的女式手套很感興趣,每個貨號訂購100打,并要求大﹑中號各半,10月份交貨,請S公司報價。
8月22日S公司發(fā)盤如下:“報青字牌女式羊毛手套300打,貨號308A﹑309B﹑311B各100打,大﹑中號各半,每雙CIF舊金山12美元,紙箱裝,10月份裝運,即期不可撤銷信用證支付,8月30日復到有效?!?月28日A公司回電:“你8月22日電悉。價格過高,每雙CIF舊金山10美元可接受?!?/span>
次日S公司去電:“你28日電悉。最低價每雙CIF舊金山11美元,9月5日復到有效?!?月3日S公司收到A公司的電開信用證,其中單價為每雙11美元,包裝條款中注明“紙箱裝,每箱15打”,其他與發(fā)盤相符。
S公司審證時發(fā)現(xiàn)了A公司對包裝條款所作的添加。S公司的習慣包裝是每箱10打,考慮到交貨期臨近,若提請修改,恐怕難以按時交貨,另外,即使按信用證要求包裝,也不會增加費用。
但到9月20日,儲運部門通報,公司庫存中沒有可裝15打手套的紙箱,現(xiàn)有紙箱一種為可裝10打的習慣包裝,另一種可裝20打。
S公司隨即與紙箱廠聯(lián)系,紙箱很少見,該廠不能供應。附近的幾個紙箱廠也如此答復。在此情況下,S公司一面四處落實箱源,一面于9月10日去電A公司,表示包裝條款不能接受,要求改為每箱裝10打或20打。
請依據(jù)《聯(lián)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》分析上述“紙箱裝,每箱15打”的包裝條款是否已達成?